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等多项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在对女性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工作规范》规定,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神经疾病和其它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工作规范》要求,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它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它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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