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优生的有效措施就是畸胎检查,它可以防止生出畸形儿。那么,究竟哪些孕妇应做畸胎检查呢?
凡属于如下情况之一的孕妇,应在妊娠3~4个月进行畸胎检查:
1、在妊娠3个月内患过带状疱疹、风疹、单纯疱疹等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孕妇。因易传染给胎儿发生畸形,皆应作畸胎检查。
2、 怀孕早期,孕妇曾使用过能致胎儿畸形的药物,或接受过放射线物质,易致胎儿畸形。经产前遗传咨询,医生认为有必要作畸胎检查者。
3、 家族中有限性遗传病人,孕妇要做预测胎儿性别的检查或家庭中有先天性代谢功能缺陷的人。经产前遗传咨询,医生认为应做畸胎检查者。
4、有习惯性流产、早产史或胎儿多次死于子宫内的孕妇。再次怀孕后,要进行畸胎检查。因为这往往是由夫妇一方或双方染色体异常引起的,再次怀孕,仍可出现畸胎。
5、 曾生产过畸形胎儿的孕妇。再次怀孕后,应进行畸胎检查。因为她们再生同类异常孩子的危险性较一般孕妇高得多。
6、 年龄在38 岁以上的孕妇,或丈夫年龄超过55 岁者。因卵子老化,甚至异常者较多,产生胎儿先天性畸形或先天愚型的危险性较大,所以应进行畸胎检查。如果丈夫年龄超过50岁,即便孕妇年龄较小,由于男性精子的老化,也应做畸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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