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一些鉴定名单,仅供参考:
一、北京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名单
北京市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中心
北京市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9号楼1108室(丰台科技园B出口5百米)
北京市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工作时间:8:00~20:00
北京市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中心咨询范围:上户口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移民亲子鉴定,入户亲子鉴定,中考亲子鉴定,高考亲子鉴定,隐私亲子鉴定,胎儿孕期亲子鉴定,户籍亲子鉴定,入学亲子鉴定等咨询。
北京司法亲子鉴定咨询中心服务范围:北京市(密云区,延庆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东城区,西城区)及周边城市地区均可咨询。
二、北京市正规司法鉴定中心
1、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2、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法华寺街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
3、北京诺安信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吉庆里
业务范围:声像资料鉴定(限于电子数据)
4、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司法鉴定科
联系地址:德外大街安康胡同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5、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手印鉴定)
6、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7、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8、北京博睿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左安门外饮马井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气体毒物鉴定,挥发性毒物鉴定,合成药毒物鉴定,天然药毒物鉴定,毒品鉴定,易制毒化学品鉴定,杀虫剂鉴定,金属毒物鉴定,除草剂鉴定,杀鼠剂鉴定)
温馨提示:不是所有机构都能做亲子鉴定,还需要根据业务范围选择,以上数据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亲子鉴定的原则
亲子鉴定作为一项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法律认证的重要程序,应当遵循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合法性和伦理性,包括:
1、自愿性原则:参与亲子鉴定的双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须自愿同意进行鉴定。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亲子鉴定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决定。
2、科学性和准确性原则:亲子鉴定应使用科学的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无误。应采用当前科学界认可的有效技术进行检测。
3、保密原则:鉴定过程中收集的所有个人信息和鉴定结果需严格保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4、合法性原则:进行亲子鉴定的机构必须具有合法资质,且鉴定过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正当程序原则:鉴定过程应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样本的采集、运输、检测和结果报告等各个环节。
6、公正性原则: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
7、伦理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或特殊群体的亲子鉴定时,应特别考虑到伦理问题,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原则是亲子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旨在确保鉴定的合法性、有效性和人权保护。
亲子鉴定的流程解析
在现代社会,亲子鉴定作为确认亲子关系的科学方法,已经成为解决家庭关系疑问的重要手段。本文将详细介绍亲子鉴定的整个流程,从委托开始,到最终结果反馈,旨在为有此需求的人士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南。
一、亲子鉴定的重要性
亲子鉴定不仅仅是一项科学技术,它在众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诉讼中,亲子鉴定常用于亲权、抚养权和继承权等案件的证明。此外,它还有助于个人寻根问祖、确认血缘关系,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亲子鉴定对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二、亲子鉴定的流程解析
1、委托阶段:亲子鉴定委托。当事人可以通过法院、法律事务所或直接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此阶段,成年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同意鉴定,而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享有知情权,应当征求他们对鉴定的意见。
2、身份验证:为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当事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儿童出生证或户籍等,并在抽样现场核实这些证件。
3、缴费及抽样: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后,被鉴定人需亲自到场进行样本采集。这一过程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样本的准确和隐私的保护。
4、实验室鉴定:在确认当事人身份和委托关系后,样本将被送往实验室进行科学分析。
6、结果反馈:鉴定结束后,结果将以正式报告的形式反馈给委托人,确保隐私和信息的安全。
延伸阅读: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规定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