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疾病获生理缺陷不能从事药品从业人员的岗位:
1、精神病史。
2、癫痫病史。
3、肝功能异常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
4、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5、可能造成药品污染的其他疾病。
6、过敏病史及过敏性疾病(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皮炎等)。
7、肺结核(硬结钙化、纤维化等稳定者除外)及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肠结核等)。
8、消化系统传染疾病(急慢性痢疾、肠伤寒、阿米巴痢疾等)。
9、传染性皮肤病或原因不明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手癣、头癣、癣、疥疮等及神经性皮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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