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1.2亿人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几乎每10个中国人,就有1个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许多乙肝携带者最痛苦的不是疾病,而是人们不了解而产生的偏见和歧视,使得他们在生活、工作上遭受到很多不公正的待遇。
认知偏差引发乙肝歧视
许多人认为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接触就会感染乙肝病毒,那么,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真的可以传染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陈玉龙教授介绍说,按1992年全国肝病病毒普查的数字,全国的乙肝病毒携带率为9.75%,而1982年的数字是10.03%。整体比例是呈下降趋势的。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翁心华教授表示:国人对乙肝认识的误区实在太多了,虽然乙肝在中国的患病人群极为庞大,但国人对乙肝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却可怜得很。
乙肝病毒的感染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染和母婴传染。目前的患病人群主要集中在20多岁以上的人群。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通过正常的交往,比如吃饭,接吻等传染给对方。解放军302医院曾经作过一个实验,慢性乙肝患者,在和自己爱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并且育有子女的情况下,传染给对方的几率为6.46%。由此可见还不是乙肝患者的病毒携带者,日常交往传染给对方的几率几乎不存在。
另外,世界上目前没有治愈乙肝的特效药,许多广告大肆宣扬乙肝的严重性,造成人们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恐惧。
健康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从有效控制疾病的角度看,最佳办法不是把“病人”都搜出来暴露,让大家都绕着走,而是设法吸引病人积极主动地寻找医学帮助配合医疗机构工作,保护“隐私权”时又能得到有效的治疗和防治,这样良性的机制一旦建立,其意义远高于“暴露”本身。
早前,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谈及我国乙肝控制问题的时候表示,国家应保证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个人权益,提倡接种乙肝疫苗是甩掉“乙肝大国”帽子的非常重要的途径。卫生部和人事部等方面取消了如乙肝患者不允许报考公务员的这样一些规定。他说,但是政府取消这样一些规定不等于解决社会全部问题,比如某一个单位,如果领导人还有这样的观念,不单单是公务员,一般企业单位录用的时候,也会有这个歧视。如果思想问题不解决,他可以找出其他很多借口来,他可以不提乙肝的问题。虽然说政府在公务员方面做了规定,还需要在整个社会群众中进行宣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李坤刚副教授表示,如果无合法的理由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不仅剥夺了他们的平等就业竞争权,而且会对这些人带来心灵上的伤害。李坤刚说,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雇乙肝病原携带者,就涉嫌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也认为,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始点,没有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保障将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我国病毒携带人群的其他权利,其基础就是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叶静漪表示,有关健康就业歧视的问题,在有些国家已经或者正在通过立法。但在中国,尤其是法学界,真正开始关注健康就业歧视问题,也只是近些年的事情,而且研究不够深入,也不够系统。社会各界不应该忽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生存困境,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建立有效的反就业歧视机制。
虽然社会各界都呼吁减少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但目前来看这种歧视还依然存在,最严重的就是就业歧视。每年都有很多因携带乙肝病毒在就业时遭歧视的事件见于报端,只有深入的了解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减少对其恐惧心理,才能正确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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