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印发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1年取消“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体检医院不得要求考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开展相应的检查(如B超、乙肝项目检测等),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意见规定,高招体检医院要设置必要的高招体检工作场所,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与门诊等分隔,体检中严禁非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带队教师除外)和非体检考生进入高招体检场所。
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拿到本人“体检表复印件”两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11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
没有申请参加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参加终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两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4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时提交申请复检或终检报告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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