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1]1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体检标准(报考北京大学医学部考生,招生体检标准见医学部的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3、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5、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3)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6、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9、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0、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1、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录取,由医院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欲录取单位的特点和要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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